2017 年2 月8 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公益诉讼人及王振殿、马群凯、烟台市环保局、莱州市环保局、消水庄村委对王振殿、马群凯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污染区域包括酸洗池内的沙土和周边居民区的部分居民家中水井地下水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取样监测,取证现场拍摄照片22 张。
环保部门向人民法院提交了2017 年2 月13 日水质监测达标报告(8 个监测点位水质监测结果均为达标)及其委托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7 年2 月14 日酸洗池固体废物检测报告(酸洗反应南池-40 ㎝ PH 值= 9.02, -70 ㎝ PH 值= 9.18 ,北池-40 ㎝ PH 值= 2.85, -70 ㎝ PH 值= 2.52)。公益诉讼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2017 年3 月3 日由莱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王振殿酸洗池废池的检测报告,载明:反应池南池-1.2m PH 值= 9.7 ,北池-1.2m PH 值<2 。公益诉讼人认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规定, PH 值≥ 12.5 或者≤ 2.0 时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版)HW34 废酸一项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