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5 月8 日,福建金石公司与福建田源生物蛋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源公司)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约定福建金石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楼和油脂生产设备等全部固定资产以2569 万元人民币(以下未特别注明的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田源公司,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464 万元、房屋及设备作价2 105 万元,应在合同生效后30 日内支付全部价款。王晓琪和柳锋分别作为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福建金石公司曾于2001年12 月31 日以482.1 万元取得本案所涉32138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6 年5 月10 日,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对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进行了交接。同年6 月15 日,田源公司通过在中国农业银行漳州支行的账户向福建金石公司在同一银行的账户转入2500 万元。福建金石公司当日从该账户汇出1300 万元、1200 万元两笔款项至金石集团旗下大连金石制油有限公司账户,用途为往来款。同年6 月19 日,田源公司取得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