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获取证据认定犯罪嫌犯。爆炸案件的证据具有较为特殊性。围绕着认定犯的重点证据进行全面搜集。一方面,搜查疑犯爆炸作案的工具存放处,发现提取剩余物证,如残存的炸药、导火索、包装残片、引爆装置等;另一方面,抓住有限机会,快速检查嫌犯身上的残留物,通过衣服、手部等处的残留炸药颗粒成分检验认定嫌犯。
2002年加拿大的魁北克北部的一个小镇发生爆炸案,在这次爆炸中一处居民房屋严重坍塌,房屋的主人是一名银行家,这位银行家和自己心爱的女儿在这次爆炸中丧生。
警方在这次调查中发现,炸点、爆炸物都处在房屋的右侧面,在现场发现了一件爆炸装置的碎片,可以确定这次爆炸事件就是他人故意所为。经过细致调查,发现与这位银行家发生过严重冲突的汤姆森有最大的嫌疑。但汤姆森对自己犯罪拒不招认。
随后警方又开始寻找新的犯罪证据来证明案件的凶手就是汤姆森。在一次较为细致的现场勘查中,侦查人员发现现场有一电子装置,并且上面有依稀可辨的编号,通过技术人员的认真核对,发现这个编号来自一种可以引爆爆炸物的电子器械。随即,侦查人员发现这个编号的器械是美国的一家公司生产的,并且对这种装置的买卖具有严格管理。随后,在这家公司指定的销售网点侦查人员找到了汤姆森购买这一装置的票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