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从律师自身而言,由于此项业务开展时间不长,且存在较大的难度,对这方面的法律、政策学习研究不够,跟不上法律规范的要求。律师以前主要从事的基本上是单纯法律方面的工作,如刑事辩护,经济、民事案件代理等,涉及面不广,对于股份制企业改制、发行证券及上市交易这一高层次经济、金融领域的业务,要做到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并达到一定的水平,不经自身的加倍努力,是有一定困难的。
另外,现在律师开展此项工作有资格准予制度,只能由有司法部和国家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才能开展此项工作。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为争揽到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有的贬低同行,有的压价竞争,有的不依靠正规的业务渠道和自己的优质服务争取业务,而热衷于通过领导或某种关系招徕业务,而一旦业务到手,就不认真负责,企业有事找不到人,工作草率,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粗制滥造,服务质量低劣,对律师开展此项业务带来不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