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权益
未办理产权过户,房款付清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案例】
赵某有一套房产,2007年10月,赵某将该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小周,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内小周将房款付清,同日小周入住,但没有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不久,赵某又将该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老孙,在老孙付清房款的第二天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半月后,老孙准备搬家时发现小周住着该房屋,便以产权人的名义要求小周迁出,小周以房屋为自己所有拒绝迁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那么,谁应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法律解析】
老孙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等不动产来说,要想对它们的归属进行确认或者对它们的归属进行变动,就必须通过登记的形式,这样才能发生效力。本案中,由于老孙先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小周尽管已经住进去了,但其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应该搬出该房屋,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赵某赔偿。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