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居商人
前述状况,不仅可表示中世纪初叶之商业情形,在外来商人占有势力时,阿拉伯乃至全世界亦都如此。直至定居的商人阶级形成以后,情形乃有了完全改变。
在城郭附近的市集中,自然以前已有长住的商人,但其成为普及的现象,则为城市发展之产物。在术语上,定居商人被称为零卖商人。在中世纪时,这一名词指已获得定居于城市的特权之商人,且主要为小商人,不论其贩卖自己的生产物还是贩卖他人的生产物。在有些法源上,此名词与今日商法上的“商人”意义相同,即零卖商人系为利益而买卖者。但如这种用法,尤其在莱茵公文中所见,在中世纪时是不通行的。自中世纪城市之人口构成上视之,零卖商人并非批发商人,而为所有提供商品与市场之人,无论其为手工业者还是职业的商人。
城市之职业的商人阶级,曾经有如下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定居商人为行商,他们进行周期性的旅行,贩卖生产物于他方,或自他方携归其他生产物。因此,他们乃能成为定居的行商之人。第二阶段,为定居商人使人行商,使自己的佣人、服役者或伙伴来为之。这一阶段渐次推移至其他阶段。第三阶段,乃形成代理店制度。随着商人的资本增多,乃在其他地方设立独立的分店,至少使其佣人滞留该地,因此地方分店制度产生。最后,定居商人成为永久的定居者,对他处通过通信方法来行商。此种情形,至中世纪末期始为可能,因为它必须以地方运输之充分安全及地方间法律之充分安固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