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的妇女解放,体现在许多方面,如:男女平均分配土地;打破一切束缚妇女的旧礼教;废除买卖包办婚姻;禁止虐待童养媳;反对丈夫无理打骂妇女;妇女有参加苏维埃之权,男女有受同等教育之权利;男女工资待遇一律平等;青年妇女有言论行动的自由。根据地政府还采取了许多实际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动员、组织妇女参加妇女运动、苏维埃工作和其他社团活动,鼓励她们走出家门,投身实际斗争,以克服各种封建迷信观念与小农意识,做根据地的主人。根据地的妇女运动的内容非常丰富,如开办妇女劳动学校、训练班、识字班;组织妇女宣传队、宣传婚姻法、宣传放足等。
制定法令,以法律形式肯定在妇女问题上移风易俗的合理性,并规定其方向与主要内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制;禁止蓄妾纳婢;打破妇女守节制。此条例还废除男女婚姻中的聘金、聘礼及嫁妆,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缘的婚姻。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9年4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男子满20岁,女子满18岁可以结婚;“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和童养婚”。对于妇女离婚和离婚后财产、子女的处理,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者”、“虐待他方者”、“不能人道者”、“以恶意遗弃他方者”等都可申请离婚[28]。离婚后妇女未再结婚,又无职业财产的,男方须给以帮助,至妇女再婚时为止,但最多以三年为限。妇女所带的孩子,则必须由男方给付生活费,至满16岁为止。这样,妇女的权益真正得到了保护。1944年3月,《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公布,替代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两者内容基本一致,但增添了“少数民族婚姻,在遵照本条例原则下,得尊重其习惯法”;“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具有离婚条件者,亦须于女方产后一年始能提出(双方同意者不在此限)”;“非结婚所生之子女,与结婚所生之子女享受同等权利,不得歧视。经生母证实其生父者,政府得强制其生父负责教养费”等内容[29],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更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