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20章“委托合同”第400条中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2013年12月北京某生态园的老板魏某委托何某将一车草莓运往河北销售,约定何某按照销售价款的10%提成。但是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运输车被损毁严重需要修理。何某联系不上魏某,为了避免草莓腐烂造成更大损失,只得请求附近村民李某将草莓就地低价销售。事后,魏某认为何某未经其同意私自处理草莓,要求赔偿。但是,在案例中何某未经魏某同意将草莓委托第三人低价销售的目的是减少魏某的损失,因此不存在过错,不用赔偿魏某的损失。
如果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既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如果转托代理人也有过错,应当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