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4月22日,教育部颁布《聋哑学校口语教学班级教学计划(草案)》,规定在接受完10年学校教育后,聋哑学生所掌握的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基本上和普通小学毕业生所掌握的相等,并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毕业后能顺利参加劳动生产;入学年龄规定为7周岁至11周岁;超龄生的入学年龄规定为12周岁至16周岁;修业年限缩短为8年;课程设置增加了律动。
(3)聋哑学校的教材、教学语言手段与各科课程教学
新中国成立之初,聋哑学校各科教学的教材都采用普通小学课本。1954年8月,教育部召开“改编聋哑学校低年级语文教材座谈会”。会议明确了我国聋哑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是从手语法到口语法,并且北京市第一聋哑学校、北京市第二聋哑学校、哈尔滨市聋哑学校在本学年实验口语教学法。教育部盲聋哑教育处编写了供实验用的一、二年级语文教材。1957年,教育部盲聋哑教育处教材编辑组有计划地陆续编写了聋哑学校一至四年级识字课本,五年级阅读课本和一至四年级算术课本;1958年,又组织编写了六至十年级阅读课本。所有课本先后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供全国聋哑学校使用。[14]
新中国成立初期,绝大多数聋哑学校还都是通过手势语进行教学活动的。1954年8月,教育部召开座谈会,确定推行口语教学是聋哑教育的改革方向。1956年6月,教育部制定《聋哑学校手势教学班级教学计划表(暂行草案)》,提出对新招的一年级学生争取实行口语教学,同时还增加了看话课程。1959年2月24日,内务部、教育部制定《关于试行聋人汉语手指字母方案的联合通知》,指出:“汉语手指字母用指式代表字母,按照汉语拼音方案拼成普通话,作为手语的一种。”从此,聋哑学校教学语言为以口语为主,指语为辅。